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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柳州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柳州市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铸造柳州市企业信用为己任,以塑造柳州企业诚信守约新形象为目标,提高柳州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为柳州市的经济发展作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柳州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柳州市民政局。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广西柳州市北站路2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监督会员企业遵守协会章程,规范会员企业的信用行为; (二)开展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信用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建立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推介信用好的企业; (四)维护信用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对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员企业,优先向金融部门和担保公司推荐,帮助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遇到的问题; (六)开展诚信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活动,促进会员间的相互帮助和协作;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同境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在信用建设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四)企业在过去五年中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行为; (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半年不参加信协活动的,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信协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仍不改正;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或因重大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在经营过程中资产负债率达100%以上;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信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7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资深人士组成,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全部为兼职。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定会费标准; (六)审议并通过信协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策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负责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协会管理办法; (八)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评审,向有关部门推荐贷款融资等方面业务的企业名单。 (九)审议秘书长人选和入会申请 (七)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任免秘书长;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入会申请受理; (四)负责协会日常资金的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利息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学习、交流、会议和宣传培训费用; (二)涉及公共信用有关业务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经营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理事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回忆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信协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柳州市企业信用协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