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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我市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为: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四大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建立高科技研发中心;以汽车及关键零配件工业、造纸工业、机械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制糖工业等五大产业为重点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等城市公用事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以农田水利设施、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城郊型农业;以垃圾和污水处理、林业和荒山荒滩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二、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1、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集中办理,承办单位必须按承诺的工作时限办结有关手续。

    2、县(区)所属企业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进口设备且原材料和产品出口;不涉及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审批项目,将县(区)人民政府的批文送市计委、经委备案,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发批准证书。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市属企业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项目、上述(第2款)县(区)审批权限以外的合资、合作项目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对我市经济拉动影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国外大集团、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奖励、扶持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我市给予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的补贴。

    四、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的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应收总额的50%计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应收总额的40%计收。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首付应交款的30%后,余款可分4年付清。

    2、对上述第一款项目,以租赁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五年后全额计收。政府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3、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等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

    4、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5、享受政府土地收益优惠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由于抵押权实现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补缴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

    6、国家、自治区给予的其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实行招商引资服务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招商引资服务投诉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发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查处。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限15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重要投诉和举报件需延长时限查处的,须经批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重要的投诉和举报件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一般的投诉和举报归口由各部门、单位查处。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中心交办的投诉和举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报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举报人或当事人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2、实行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市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引资投诉举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投资服务质量测评,测评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依法依纪惩处。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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