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500
3.8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35
3.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90
2.9
各县级市
四类
345
2.6
各县、自治县
主办单位:柳州市经委 承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柳州经贸信息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桂B2-20010005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8-1号 电子信箱:masterlzet.com.cn 邮编:545001 联系电话: 0772-2827563 传真:0772-2822705 [信息总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