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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06 15:30:17   字体 评论1 浏览:606次

桂政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500

3.8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35

3.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90

2.9

各县级市

四类

345

2.6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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