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企业的名称: ; 经营范围: 。 第三条 合伙人姓名: 、 。 第四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 。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权属证明 缴付出资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九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总额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人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解散 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赔偿因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元。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执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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