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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有讲究:每年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发布时间:2007-11-07 17:11:54   字体 评论 浏览:41次

        中新柳州网11月6日电 广西自8月1日起开始征收本年度的车船税。但从柳州市实施两个多月的情况来看,仍有不少市民对车船税的缴纳时间、期限、地点等存在不少疑惑。日前,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解答。

  据柳州日报报道,车船税从纳税人自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计算。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从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起算;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时间。此后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在广西区域内跨市、县购买交强险的,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交强险购买地缴纳车船税。广西区域外的车辆在广西购买交强险的,应回车辆登记地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实行两年一检而未缴纳2006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车船使用税税款。逾期不缴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今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车船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廖婧 田玉彬) 

来源: 中新柳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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