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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31 14:54:21   字体 评论 浏览:10次

 为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的认定与考核工作,确保认定考核工作的科学规范化,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特制定本综合评价计分办法。本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设立“担保业绩、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等四个方面、共十五项计分指标。

    一、担保业绩35分

    1.近两年累计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户数。不超过60户的,不得分;超过6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2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分行以上贷款银行证明为准。

    2.近两年为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总额。低于6亿元部分,不得分;超过6亿元后,每0.5亿元计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5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分行以上贷款银行证明为准。

    3.扶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户数。担保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数不超过15户的,不得分;超过15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8分。以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卡打印记录为准。

    二、风险控制能力28分

    4.管理制度体系。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能提供书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管理制度、资料为评判参考。

    5.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提供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简历表和人力资源结构分析,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6.风险处置能力。能提供代偿业务分析报告和追偿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代偿率(最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和追收率(最近两年追收总额/近两年代偿总额)的,最多可得6分。未发生代偿情况的得5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7.担保成功率(100%-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不超过95%,不得分;超过95%后,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0分。依据业务统计表和审计报告等为评判参考。

    三、规范运作27分

    8.货币资本金到位的规范性。货币资本金到位不超过1亿元不计分;超过1亿元部分,每1000万元计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法定验资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评判参考。

    9.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规范性。准备金制度执行率(实际提取的准备金/应该提取的准备金*100%),不超过30%的,不得分;超过30%后,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参考标准。

    10.对中小企业担保收费的规范性。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年担保费收入/年累计担保额在这个范围以内的,得6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本项的6分扣完为止。依据业务统计表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评判参考。

    11.集中性风险和总体风险控制。按规定担保: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的,得2分;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的,得2分。超过的不得分。依据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支行以上贷款银行证明为评判参考。

    12.反担保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合理性。贷后收取或贷前收取超过贷款额10%的,不得分;贷前收取在10%以内,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5分。依据反担保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最高的单个担保项目和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为评判参考。

    四、无形资产10分

    13.合作银行数量。不超过3个,不得分;超过3个后,每个计0.5分;本项总共不超过3分。以银保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为评判参考。

    14.银保合作的紧密度。银保合作有风险分担比例的、且担保保证金比例较低的,可得1-4分。以银保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为评判参考。

    15.社会信誉。能提供近三年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得1-3分。以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为评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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