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月31日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此前,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我国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我国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乙醇胺主要用来生产表面活性剂、医药制品、净洗剂、化妆品等。
来源:中国石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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