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经济信息 工业柳州 企业园地 商务在线 服务平台 资料中心 咨询热线 交流平台 绿色通道 关于我们
加入收藏夹
首页政策-柳州市 > 正文
搜索:  
 
柳州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08-04-01 15:23:38   字体 评论 浏览:2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7]12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或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本机关窗口(以下统称部门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按照即办事项、限时办结事项、联办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即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六条 即办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在1日内可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或在1日内办结。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凭证的,应向其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审批即办件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行政审批即办件通知书》上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限时办结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承诺期限内(1日以上,不含1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并登记。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行政审批咨询通知书》。

第十三条限时办结件的接收和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而拒绝受理。

行政机关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行政机关在《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办结该件;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因申请材料较多、审查难度大,行政机关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应该受理、是否应该补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件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受理后补办程序处理;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的,按特别程序处理;可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程序处理;

(二)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承诺的办结时限到期时,凭书面受理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查询办理结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补办、延期、特别程序、审批决定的1日内或者在出件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补办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启动补办程序,逾期不告知的,继续按原受理日期计算办结时限。

(一)受理后补办的办理程序

1、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通知书;

2、申请人接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应当就补正完成时间向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人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在原《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上标注补件完成记录,扣减行政机关已经使用的工作时间后,再继续计算行政机关新的办结时限。行政机关打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完成通知书》交申请人。

(二)受理后补办原则上只允许有一次。

(三)补办后工作时间紧张、完成任务难度大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延期程序申请增加承诺时限。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件的延期

(一)行政机关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要具有以下所列原因之一:

1、因行政审批办件工作量大,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2、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件,补件完成时间已经超过承诺时间一半,工作难度大、无法按期完成补办件工作任务的;

3、因法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二)延期的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应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原承诺的办结日期前2日,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原则上同一行政审批办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5日以内。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在当日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件的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二)特别程序的办理程序。

1、在受理时可以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后才能够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审批办件特别程序通知书》中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件的行政审批决定程序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办结该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取件手续。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按否定报备制度实行报备。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转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限时办结件。

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件必须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不含政府审批期限)报送。原则上以2日作为材料交接时间,本级政府审批的承诺时限从部门上报材料的第3日起计算。

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上报件,上报之日为办结日。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件的逾期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时办结件,属逾期撤销:

1、行政机关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行政机关办理出件手续的;

2、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审批补件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或者自申请人承诺补正完成时间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逾期撤销的办理程序。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将相应的限时办结件标注为逾期撤销件,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限时办结件逾期撤销后,申请人再到行政机关办理手续的。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件的申请撤回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行政机关发出材料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希望撤回申请的,经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后,标注为申请撤回,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件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依法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和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结时间当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行政机关领取相关办结手续之日,为申请人取件时间。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因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时限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才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的;

(三)超过承诺时限行政机关才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的;

(四)行政机关在承诺时限内已作出有效决定文件,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四章 联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办事项是指由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联合、集中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联办事项在限时办结件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联办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进行。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联办事项的办件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协办,其相应职责如下:

(一)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协办部门的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联办件,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二)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事项的办理、材料交接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联办件,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并联审批的工作原则及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一门受理。主办部门在经过必要的咨询阶段后,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审批所涉协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联办件须知》和有关表格,做好并联审批咨询服务工作,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协办部门;申请人按《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要求,向协办部门报送审批所需材料;各协办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同步审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全部收齐办件材料后,应同时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联合踏勘和会审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组织实施;

(四)限时完成。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上签署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反馈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综合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联办事项作出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审批的工作原则及程序

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内部交接、同步审批、统一送达”的原则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统一受理。主办部门在经过必要的咨询阶段后,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审批所涉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受理行政审批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并出具加盖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二)内部交接。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向同级协办部门发出《行政审批联合办件通知书》,通知其前来领取申请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并办理交接件手续。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衔接。

(三)同步审批。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协办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出具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书,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应按规定制作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协办部门应在《行政审批联合办件通知书》上签署具体明确的审批结果、理由向主办部门反馈,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日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主办部门。

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四)统一送达。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综合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接收协办部门移交的资料,并就主办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送达申请人。

当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并且主办部门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第二十八条 实施联合、并联办理的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主办部门可直接办结该事项,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联审会议与联合踏勘

(一)联审会议与联合踏勘由主办部门组织安排;

(二)主办部门提出协办部门名单并通知协办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通知申请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

(三)参加联审的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须派本部门分管审批的领导或委派能全权处理业务的代表出席;

(四)各类联审会议原则上应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召开。

第三十条 纳入联办事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再另行单独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无法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不同情况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接收,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材料送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的,按照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提示和相关规定进行。

(三)下级行政机关统一代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递交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出具各类办件通知、加盖印章后,交下级行政机关转交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协调或向本级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2]31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发表 查看评论 推 荐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最新更新
频道精选
抢先读
人气排行
别人最近看了些什么
最新评论
本网站为服务于柳州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的政府网站,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本站更新信息聚合]   
柳州网警
报警电话 0772-2870683

主办单位:柳州市经委 承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柳州经贸信息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桂B2-20010005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8-1号 电子信箱:masterlzet.com.cn
邮编:545001 联系电话: 0772-2827563 传真:0772-2822705 [信息总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