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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药品销售须有“电子身份证”
发布时间:2008-04-10 08:58:35   字体 评论 浏览:17次

        本报讯 “以后每一盒药品上都有自己的电子身份证,公众拨打电话95001158或114即可查询全部药品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8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国家药监局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逐步实施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
  颜江瑛说,2008年实行“电子身份证”监管的药品有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四类。四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赋码入网,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而且,企业在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手机短信、拨打电话95001158或114,或者使用监管码进行终端查询到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据悉,目前进入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的药品共有麻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六类产品。“十一五”期间,相关的药品将全部纳入全国药品监管网。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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