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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银行业协会“信贷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3 10:44:34   字体 评论 浏览:12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构建良好银企关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授予“信贷诚信企业”称号。
  第三条成立清远市“信贷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本活动的专职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委员由会员单位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主任)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会员单位的主管公司信贷资产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信贷诚信企业”评选的原则是企业申报、会员推荐、公开审查、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企业申请参评“信贷诚信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资信状况良好,真诚合作,由会员单位认定资信良好,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
  (三)与会员单位连续保持3年以上(含3年)的信贷关系,没有不良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为依据);同时企业借款原则上保持连续两年平均余额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3年借款本金、利息到期偿还率为100%。
  (五)严格履行借款人、担保人义务,按时向贷款行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种报表,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信贷诚信企业”的评选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其与会员单位开展信贷业务的情况,愿意参评并符合参评条件的,填写《清远银行业协会“信贷诚信企业”申请表》,交会员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的企业,其申请交基本账户或主要信贷业务所在的会员单位。
  (二)会员推荐。会员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填写推荐意见。推荐出的企业名单及材料,由会员单位送交协会秘书处。
  (三)初步审查。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会员单位和企业加以补充。
  (四)交叉审查。对经过初步审查的企业申请,协会秘书处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交叉审查。会员单位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有权向协会提出否决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五)评审。协会秘书处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对申报的信贷诚信企业进行评价审核和表决,审核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原则。对确定为“信贷诚信企业”的,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六)会员大会表决批准。会员单位对“信贷诚信企业”名单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决定最终的评选结果。表决按照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七)表彰。协会对会员大会表决批准的“信贷诚信企业”予以表彰,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信贷诚信企业”称号,颁发《××年度××企业信贷诚信企业》荣誉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告。表彰情况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受表彰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八)评选活动的费用。清远市“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过程所发生的宣传、评选、荣誉证书和标牌的制作、报刊公告等工本费用由参评企业承担,获得?“信贷诚信企业”称号的客户须缴纳评选表彰活动经费2000元。
  第七条协会秘书处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征求意见。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对获得“信贷诚信企业”称号的客户,协会会员单位可在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许可范围内,对其在授信、结算、利率、理财等相关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会员单位推荐信贷诚信企业,应本着鼓励优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评选。因推荐材料失实造成损害的,将追究推荐单位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单位资格一年。
  第十条建立“信贷诚信企业”监督制度。会员单位应对所推荐的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该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建立“信贷诚信企业”档案,记录相关企业信息。
  第十一条协会对“信贷诚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信贷诚信企业”发生信贷违约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经会员单位申请,协会秘书处审核,撤销其“信贷诚信企业”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标牌,并将企业信用变化情况在银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转让、伪造、变造“信贷诚信企业”证书和标牌。发现上述行为的,撤销“信贷诚信企业”称号,取消其参评资格,实行参评禁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评选活动时间一般在评选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信贷诚信企业”的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参评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评审人员发生泄密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罚:(一)批评教育;(二)取消评审人员资格;(三)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四)建议评审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清远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4月10日-4月22日为“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宣传发动阶段。
  (二)企业申报阶段
  5月5日-5月20日为贷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报名时间。
  (三)初审与交叉审核阶段
  5月26日-6月10日为初审与交叉审核及评审阶段。(四)表决阶段6月10日-6月16日,由协会秘书处将经过初审和交叉审查拟定的“信贷诚信企业”名单提交各会员单位进行表决。
  (五)表彰阶段
  6月26日,协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会员大会批准的“信贷诚信企业”予以表彰,并颁发“信贷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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