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一、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能够证明企业征信系统所展示的信息同申请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贷款卡; (三)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章);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异议信息处理,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授权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材料时,对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受理: (一)异议信息发生时间距离异议申请日不足5日的,此时可能申请人的最新信息处于在途状态;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来佐证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同真实情况不符; (三)申请人提出异议信息不属于企业征信系统采集范围的。 三、 处理 征信管理部门应按以下操作及时处理、反馈异议申请,防止衍生更多相关异议信息。 (一)查询定位异议信息; (二)登记异议申请; (三)若异议信息属于企业基本信息或非银行信息,征信管理部门与企业或信息提供机构核实确认后,直接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更正; (四)若异议信息属于信贷业务信息,则向异议发生机构发送协查函。异议信息发生在辖内金融机构,直接向异议发生机构发送外部协查函,及时告知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并督促其尽快完成外部协查工作,待外部协查机构回复外部协查函后,征信管理部门核实异议信息是否完成纠错,若尚未纠错或外部协查回复函内容不足以完成最终异议回复,则征信管理部门继续向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发出外部协查函;异议信息发生在异地金融机构,则向异议发生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发送内部协查函,由异议发生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协助核查。 四、 回复 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回复申请人。 五、 借款人声明 (一)对于无法纠正的异议或由非本企业原因产生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填写借款人声明,《借款人声明表》在征信管理部门领取。 (二)申请人应当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内容完整的借款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或有关异议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借款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字数(包括标点符号和数字)必须在100字以内,注意表达通顺准确,简洁明了。 (四)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借款人声明内容录入系统,并提交征信中心审查,征信中心审查通过的借款人声明,可以显示在借款人的综合信息及信用报告中;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借款人声明不予加入企业信用报告,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 归档 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所处理的异议信息如异议申请书、内部核查函、外部协查函、借款人声明登记表、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进行备案,将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录入系统异议信息处理档案。
个人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二、受理 (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征信管理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三、处理 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在下班前将当日异议申请内容通过个人异议信息处理子系统进行异议登记,提交征信中心进行处理。 四、回复 征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反馈至征信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收到回复函后立即回复申请人。 五、个人声明 (一)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或由非本人原因产生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领取《个人声明表》。 (二)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或有关异议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达至征信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声明”字样。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3A2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收。邮编:100032。 (三)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字数(包括标点符号和数字)必须在100字以内,注意表达通顺准确,简洁明了。 (四)征信中心应当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六、归档 (一)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二)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三)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管理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四)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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