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 第四条 应收账款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应收账款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进行登记操作,并在付费后完成登记。 常用户在应收账款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及缴纳年费后完成用户注册,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账户管理服务,在完成登记后按期结算费用。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预留账户名与其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费用。 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常用户在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申请人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第(一)、(二)、(三)、(六)项所指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应将常用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查结果录入应收账款系统。 第八条 常用户应当在应收账款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应收账款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登录密码与付费密码。 第九条 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登录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传真至征信中心。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新密码的接收方式。选择的接收方式发生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经身份审查通过的密码重置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新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常用户的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由征信中心进行用户名称的变更。 名称变更申请,应将以下材料传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及所附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并在通过审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应收账款系统为用户修改名称。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应收账款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的基本信息、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否则登记不能完成。 第十四条 初始登记完成后,受委托进行登记的用户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五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用户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的证明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六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用户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应收账款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十七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将从应收账款系统撤消,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实际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已经注销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30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上传至应收账款系统,否则征信中心将根据质权人申请撤消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质权人申请撤消异议登记的,应将以下材料传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异议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撤消异议登记申请的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派唯一的登记编号,并准确记录登记时间,同时生成含有登记完成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销登记,应将以下材料传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撤消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报告。查询证明是具有应收账款系统唯一编号的查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可以为应收账款系统出具的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盖章。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征信中心发布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常用户应当缴纳年费,并按应收账款系统每月生成的计费账单缴纳登记费用。 常用户的计费账单于每月最后一日生成,用户应在计费账单生成十五日内缴纳费用,否则将被征信中心停用。 用户缴纳欠费之后,应收账款系统重新启用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用户交纳费用,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预留的结算账户将费用划转到征信中心指定的账户。 用户应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信息中准确填写计费账单号码与金额。计费账单号码、金额应当与应付计费账单的同类信息一致,否则,征信中心退回该笔付款。 第三十条 用户缴纳费用后,征信中心可以应用户要求开具发票。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计费账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核对计费账单。 用户核对计费账单,应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计费账单异议申请表》传真至征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在应收账款系统输入字母和数字,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输入。 第三十三条 用户在应收账款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应收账款系统7×24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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