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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1 09:56:06   字体 评论 浏览:23次

广西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桂商规发[2004] 5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发挥财政项目贴息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原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从西部促进资金和广西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用于对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

()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品竞争力;

()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优先安排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项目:1.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2.出口额年增长幅度列全区生产性出口企业前60名;3.自产出口商品出口额列全区生产性出口企业前60名。4.其他出口潜力特别巨大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圮录,并加盖公章)

()企业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各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本地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自治区直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43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包括:

()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清汇总表》(见附表2)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评审后下达贴息资金。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市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级次拨至市财政。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一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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