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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1 09:58:57   字体 评论 浏览:7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桂政办发〔200742

 

 

为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全区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广西境内但具备独立纳税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

(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广西名牌产品”是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并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广西著名商标。

二、表彰奖励标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

(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其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对获得多个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只给予其中一个最高奖项的奖励;对获得品牌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品牌称号的企业,除表彰外,按最高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表彰奖励报审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提供上年度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经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由驰名商标使用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申报,并提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依据。

(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汇总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所需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

四、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予奖励;已予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上缴财政。

(二)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的奖金用于技术开发和品牌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适用于20047月起获得上述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尚未给予同类奖励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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