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办发〔2007〕7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全区率先实现工业化的示范城市的决定》(柳发〔2007〕19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全区率先实现工业化的示范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财政专项资助。
1.设立“新型工业化扶持发展资金”。
2.资金来源:在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基础上,市财政今后5年按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安排。各县区、园区财政今后5年也要按同样比例安排资金。
3.资金使用形式:直接补助、贴息、奖励、国有股权投入、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同时要加快探索建立与各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民间资本的合作机制,不断滚动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运作效率。
4.资金使用范围: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人才培训与引进、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检测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以及参加国内外重大博览会、重大广告宣传等开拓市场的行为;
——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奖励发展工业的杰出贡献者;
——支持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全民创业、专利申请、发明创造;
——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柳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
——支持列入相关《成长计划》的重点项目建设。
(二)推进财政直接扶持。
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特色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办企业(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界定的工业和从事生产性服务的新办企业。更名、拆分、市内异地搬迁等不属此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另外给予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扶持优惠,并按现行的财政体制,由享受新办企业税收收益的县区、园区承担。
1.自纳税之年起3年内,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可按70%、50%、30%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与机电仪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其享受的扶持优惠可在上款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再给予适当增加。
3.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产品科研项目、精深加工项目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经认定,自纳税之年起3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按100%、100%、50%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积极保障土地供给。
1.积极调控土地供应结构。按照“保障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对符合我市相关《成长计划》的建设项目和特色园区、工业集中区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农转用指标全市统一平衡。
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规模项目建筑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和投资强度,对达到或超过各项控制指标的企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园区负责拟定。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依照法律法规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通过置换、收购、重新确定用地规模等方式盘活。鼓励工业企业整合挖潜,对翻建多层厂房,兴办厂内工业园区、工业楼宇的,减半征收配套费,允许补办房产证,享受所在地区特色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实行计划管理,并以公开交易方式改变用途。
4.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缓解工业用地不足的困难。对争取用地指标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达到或超过各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用地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四)切实减免行政收费。
1.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柳州市自定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全部予以取消,并对外公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设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物价部门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汇编成册,免费发给市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企业发现收费内容、收费标准与汇编项目不符的,有权拒付并投诉或举报。
(五)争取中央、自治区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各种政策性资金、重大项目安排和其它优惠政策的倾斜支持,如重大装备制造业投资补助和贴息及技术进步项目专项资金、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基层科技服务平台专项经费、教育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县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资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保建设资金,以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费用、职教项目资金、职教人力资源投入等。对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建设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优化政府服务流程。
按照符合国际规则、符合对内对外开放需要、符合柳州发展实际的原则,组织专业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全面梳理、修改、完善政府各部门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对于各类审批事项,法律没有限制的坚决取消限制,能备案的不审核,能审核的不审批,能后置审批的不前置审批,能由市场机制替代的不由政府处理。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二)建立服务对象需求导向机制。
1.实施政府服务改进行动计划。以集中梳理和切实解决当前制约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在各级机关集中实施服务改进行动,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扩大视野,瞄准各行各业一流水平,定标杆,找差距,不断在全区全国大背景下争先进位,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2.实施机关服务品牌创建计划。在全市机关开展创建机关服务品牌,争创服务明星、优秀部门、优秀成果、先进科室、标兵科室等活动,创服务名牌、树柳州形象,营造学先进、创品牌、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良好氛围。
3.实施服务机制构建行动计划。以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建设“三项制度”为重点,积极建立和完善解决方案、公开承诺、一次性书面告知、超时默许、审批办证AB角、大企业服务“直通车”、重大投资项目专项服务工作组、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和领导联系制度等服务机制。
(三)强化绩效管理与评估监督。
1.建立高水平的绩效管理模式。积极引入和实行以绩效管理为主,兼容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和平衡计分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围绕计划目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追踪反馈等基本程序和阶段形成循环绩效管理,促进机关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并稳步推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推动绩效管理向每个机关科室、公务员延伸。结合工作职责和分工,制定高绩效目标、标准,量化规范各项工作质量、时限、满意度和成本。完善日常监控和月总结、季测评、年度考核,考核到科室、个人,并进行排序。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3.大力实施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民主评议行动计划。按照“服务发展、问评于民”的原则,以服务对象为主体,以效能为核心,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业务水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辅助手段,以广泛的社会调查与大面积问卷测评相结合为主要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其中,机关服务对象测评结果权数至少应占60%。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年对评议结果排序前10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结果不满意率超过30%和满意率低于50%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排序后5名的单位,要与其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整改要求。每年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评定为不满意部门、不满意科室、不满意工作人员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连续三年被评为不满意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待岗培训或降职处理。
4.大力实施强化行政投诉处理行动计划。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集中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效率低、互相推诿扯皮以及不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投诉,建立起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和机关服务对象投诉体系,实行各类投诉求助电话联动,限时办结,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问必果。对于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吸纳外商企业、民营企业和大企业负责人组成监督顾问班子。
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推动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1.支持我市各银行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银行业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广西银监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市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新模式,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切实配合我市在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战略意图。要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金融组织和金融中介机构。
2.鼓励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大力创新和改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拓展授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3.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管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进一步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服务。大力提倡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办、生产经营、还贷的全程服务。
4.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单笔贷款100万元以内)出现的坏帐损失,经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后,政府给予20%的补贴;对急需扶持发展的特殊中小企业,经推荐获得银行信用贷款出现坏帐损失的,给予30%的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园区分别按比例承担)。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建立并落实柳州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的贷款。
5.实施目标考核与重奖。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及管理服务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均酌情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的力度,整合各方信用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为银行提供企业和企业法人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的信息服务。
(三)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1.鼓励各类资金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
2.强化国有独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服务导向作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战略,为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以企业信用作担保的担保服务模式。
3.加大奖励力度。对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内部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按合同履行担保责任、按时报送业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所担保的贷款用于我市重点扶持产业发展的方向,当年为中小企业担保达50户以上,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或者当年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单位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担保(同一中小企业一年内贷款担保只能计算一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70%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30%由担保机构自行安排,可用于奖励本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担保机构自行安排的奖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辅导、咨询、评估、跟踪服务等工作,促进银企的项目对接。大力扶持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中介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各类社团组织。建立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国内企业及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保障企业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氛围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中介服务机制。
(五)积极发展创业投资。
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融资渠道。一是要发挥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作用,在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上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调动和引导社会创业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要积极引进市外、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柳州市场,参与创业投资。
(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我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七)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充分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四、积极推动全民创业
(一)创新扶持政策。
1.财政专项资助。从“新型工业化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全市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资本投入、成长型企业技术进步与市场开拓、全民创业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业培训和政府奖励。
各县区、园区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全民创业工程。
2.小额贷款优惠。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4万元;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标准。创业者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合伙经营的实体及联户联保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3)由同级财政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实际工作成本拨付工作经费。
3.保障创业场地。
(1)各县区在条件成熟时至少建立1个创业园区或一条创业街;
(2)鼓励盘活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城镇居民闲置住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发展“楼宇经济”,开发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基地享受特色工业园区相应优惠政策。
4.财政直接扶持。进入创业基地的项目,在认真落实我市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认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实现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100%予以奖励补助,并减免全部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2)没有进入创业基地的项目,以及现有项目增资和扩大创业规模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条政策优惠。
5.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
(1)实施开发万个创业项目、培育千个微小型企业行动计划。
(2)实施职业见习行动计划,开展适应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3)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行动计划。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能岗位对接、高技能人才培养、岗位成才和小老板“孵化”四大工程的实施。
(4)实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和农村能人带动行动计划。
(5)实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创业行动计划。
(6)实施科技人员创业行动计划。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在岗兼职、在职创办(领办)实体、离职创办(领办)实体、自主再就业创办实体或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单位分配等多种方式创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行动计划。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离岗创业,凡创办经济实体并吸纳和带动10名以上本市户口人员就业者,经任免机关批准,3年内继续保留行政职级(公职),工资待遇不变,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提前离岗、辞职手续;对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25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离岗创业,提前离岗年限视同参加工作时间,职级和工资待遇不变。国家公务人员同时还要符合中纪委、中组部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自行创业。企业需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办实业的,采取组织选派、挂职帮扶、自愿申请等形式,支持其到企业工作。
(8)实施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行动计划。消除已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保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向社区延伸,信用社区内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制定充分就业社区考评奖励办法。
(二)建设高效全民创业服务平台。
1.完善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以市级就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建立健全以信息、技术、市场、政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市的全民创业基础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信息、信用担保、市场分析、政策扶持等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小组,指导制定创业计划,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创业者创业。切实做好创业项目规划,策划、筛选一批创业指导项目,建立全民创业项目库。采用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等运作模式,多渠道开展项目推介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以公益性岗位方式,在有条件的村一级配备1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以及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提供直接服务等,促进农民外出创业和转移就业。
2.积极扶持民营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发展民营劳务派遣公司,加快发展职业介绍、劳务协会、劳务经纪人以及劳务输出带头人等各类民营劳务中介组织,全面开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劳务输出等工作,使之成为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补充。
3.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培训体系,以适应不同人群、不同职业的需求,大力提高各类创业主体创业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五、大力发展飞地工业
(一)进一步明确全市各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
按照全市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明确市区与各县区产业布局以及全市各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避免各园区产业同构化,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引导大中小各类园区协调发展,梯度互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各县区、柳东新区要根据全市“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及各园区现有特色,对招商引资的项目按照园区的功能进行重新布局,对不符合功能规划的项目,严格按照功能分工,引导到相应专业园区内,形成产业集聚,提升竞争能力。
(二)飞地工业主要形式。
柳东新区与各县区,以及与市外、区外政府及其他机构或企业,按照双方合作开发协议,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飞地工业园区”,由引资方负责组织招商引资或投资开发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
各县区及柳东新区洽谈成功引进的项目,因园区产业规划的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均可通过飞地机制,引到其它专业园区内落户建设。
(三)飞地工业园区的开发与管理。
1.由项目落地方提供园区用地,并负责园区外部道路、供水、供电线路和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手续的办理等事项。引资方在符合落地方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前提下,负责提供园区的开发建设资金,园区规划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园区内部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线路和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等事项,也可由落地方统一建设,引资方统一购买,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具体方案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2.飞地工业园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园区所在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3.在飞地工业园区落户、投产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收入,按属地征收原则,均在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园区所形成的引资额、工业产值、GDP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归引资方统计。
4.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近期内由柳东新区划出3~5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多层标准通用厂房规划建设,启动我市“飞地工业”建设与开发。有关县区也要尽快做出行动计划。
(四)园区财政利益分配办法。
柳东新区与各县区之间以“飞地工业”模式互建的飞地工业园区,财政收益按以下方式分配。其他模式的财政收益分配办法由引资方和落地方商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市、县两级财政利益分配的,市、县两级财政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益分配协议或合同。
1.新引进的外地投资者所办企业及本地新建企业。在引资方负责提供飞地工业园区内开发建设资金和内部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线路和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原则上落地方与引资方按3∶7的比例分成,财力分成年限从企业建设期起暂定10年,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市内整体搬迁企业。63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大中型企业如果整体搬迁到柳东新区和各城区工业园区的,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收入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以上企业如果整体搬迁到各县工业园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企业搬迁前两年缴纳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为市本级固定分成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县按3∶7的比例分成。
市内原城区企业如果整体搬迁到新园区的,新园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企业搬迁前两年缴纳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为原城区固定分成收入,超过基数当地留成部分原则上原城区与新园区按3∶7的比例分成,财力分成年限从企业建设期起暂定10年。县与城区间企业整体搬迁参照此办法执行,合作双方协商具体的分成比例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3.市内企业在各工业园区投资(含合资)新办企业。63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大中型企业到柳东新区投资(含合资)新办企业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现行市与阳和工业新区的税收分成比例分享,即市与阳和工业新区按3∶7进行分享,但市本级分享收入部分不再返还给柳东新区;63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到各城区工业园区投资(含合资)新办企业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现行市与各城区的税收分成比例分享,即市与各城区按6∶4进行分享;63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大中型企业到各县工业园区投资(含合资)新办企业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本级与各县按6∶4的比例分成。
原企业(母公司)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以投资方式在新园区成立新企业(全资子公司),以及原企业(母公司)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在新园区与其他投资者合作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园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前两年,以原企业(母公司)在原城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固定补助给原城区,以保证原城区的既得利益。
4.财力分成办法由市财政按年度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