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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1 10:26:01   字体 评论 浏览:30次

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创新资金的项目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引导性资金,用于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和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条件并计划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旨在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原“柳州市科技进步发展基金”撤销后,将其余额转入作为启动资金;

(二)市本级预算拨款。创新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用中专项安排。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预算情况商市科技局确定。

(三)创新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一)项目费是指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资金对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2、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必要的适当补助。

符合条件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计划申报的项目,给予企业立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5%以上给予补助配套资金。

3、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从事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局报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创新资金预算,管理费控制在当年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费的3%以内,据实列支。每年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如有特殊原因需超支,需提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三)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柳州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的加工工业项目。

 

第四章 创新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委托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计划,与财政局商定会签后下达柳州市年度创新资金项目计划,和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要求的整套资料,包括企业概况、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财务与预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技术合同、银行贷款承诺、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等。

 

第五章 创新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年度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市财政局参与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的审议,同时对创新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在项目实施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或停止对其支持,并追回已支持的资金,对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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