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地点:所属城区局、县局办税服务厅。
四、所需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每年申报所属期属于1月-4月的还需附送附表)及电子数据;如为小规模纳税人,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和当期单证齐全及单证不齐)及电子数据;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4、有逾期90天延期申报的提供经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
5、与申报“免、抵、退”税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列资料);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与出口货物申报免税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6、税务机关审批并返回企业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7、《外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
8、《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及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9、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
10、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11、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远期收汇及国家政策规定自货物报关之日起90天内需提供的除外);
1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出口企业);
13、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产品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表》,购进外购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通过金税系统认证),外购出口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装配手册、原料进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手册;
15、出口销售合同、财务核算资料、情况说明书;
16、企业申请在审核期内办理退税的报告(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供,企业须提出合理理由)。
以上要求提供的申报报表及单证未特别注明的一律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必须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经办人必须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