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作风效能办公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组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科室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条 作风效能办公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作风效能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因各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各科室告知的时间到各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科室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各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科室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柳州招商局作风效能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柳州招商促进局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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