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具体办理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备案的机关,负责受理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备案材料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记者日前从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了解到,为了推进青岛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具体办理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备案的机关,负责受理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备案材料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据悉,担保机构的备案按规定包括开业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担保机构进行备案时,可以到市中小企业发展局领取《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备案表》,也可以从青岛中小网(www.smeqd.gov.cn)下载。担保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备案表》,填写完毕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备案办理机关。同时,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办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要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机关对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按照《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发放《青岛市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据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备案证》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备案办理机关统一印制。备案证件的编号统一为:青( )担保备字〔 〕号。编号中的小括号内填地区代字,地区代字由地区简写构成。如“胶南”、“市北”等;中括号内填四位数的登记或补发证年份;顺序号按登记或补发的顺序由001号起填三位数编号。《备案证》由担保机构保管。经被担保企业的书面授权后,担保机构员工可以凭书面授权书、工作证和《备案证》副本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已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要按时向备案办理机关报送机构基本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据悉,对按规定备案、报送各类报表材料的担保机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机关政务网站和青岛中小网上予以公示。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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