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3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调整内容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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