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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6 18:26:35   字体 评论 浏览:503次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办(2009)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

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工业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企业  搬迁改造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2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优化市区产业规划布局,促进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 [2007] 72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即建成区范围内,下)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市区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市区产业布局,促进市区工业升级,提升市区经济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支持和鼓励都市型工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搬迁到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易地建设。

二、企业搬迁的实施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应搬则搬与早搬快搬相结合、责任明确与部门 分块包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1.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根据城市规划需搬迁,并已 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

2.享受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可享受《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企业现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处置的土地;

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由政府收回,并在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后即办理土地出让;

企业购置新址土地用于搬迁建设,且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

    企业搬迁要增加技改投入,更新技术装备,提升产业层次;

         因环保问题实施搬迁的企业,搬迁后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搬迁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1.企业搬迁购置土地确有困难的,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租赁各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扶持资金的50% 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50%用作企业生产流动资金。

2.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工作程序

1.企业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评估及环保等机构编制的搬迁改造方案和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或法院意见,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经企业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的搬迁改造方案。

2.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企业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3.搬迁改造企业凭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①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企业搬迁改造书面申请材料 (按照第1条要求的提供三套材料) ,作为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发函要求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在2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测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将经审定后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结果,送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补偿测算结果通知企业。

搬迁企业对补偿测算结果无异议的,即与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及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 物补偿费。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交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并按时交出土地。

⑧搬迁企业按规定将无产权争议及无抵押关系的原址土地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为搬迁企业新址建设办理相关的手续。 

4.在收回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划用途,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5.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金额的意见,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6.市财政局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将支持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分三次拨付给企业,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7.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工程后,将竣工验收和审计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易地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鼓励类项目的,以及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可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给予环保资金支持。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搬迁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企业搬迁专项资金”(该资金为定向委托无息贷款)

 2.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并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柳政发[2008] 33号)规定的标准厂房基建补贴或贷款贴息,

  3.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协调用地指标,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原址土地5亩以下,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 以下的搬迁企业,原则租用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

()资金支付

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项目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环保资金补助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经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补偿款的拨付。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搬迁企业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土地出地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在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益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30%拨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 封顶后拨付40%;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租赁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经验收确认已经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后,市财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两次拨给资金:在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后拨付50%;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技产后拨付50%.。企业项目竣工、贿置设备及投产验收,由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验收。

企业挖潜改造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拨付,按现行《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环保补助(补贴)资金的拨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它相关规定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建设,并停止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等手

()企业搬迁涉及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施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进驻企业的接用。

()搬迁企业在搬迁项目竣工后投产3年内,必须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报送企业生产报表及财务决 算报表。

()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 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应规划安排符合产业要求的工业用地和相应数量的标准厂房,并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吸引企业入区落户。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推进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建立市领导联系协调、责任部门分块包干、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具体政策规划统筹,指导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并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市经委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后的生产规模进行核定。

市财政局依据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度企业搬迁资金,并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资金的调度、拨付。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提出规划意见。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搬迁的全过程实施环保监管,监督搬迁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过程中解决环保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搬迁企业易地建设的用地指标,做好土地权属认定和土地处置工作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收储及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依据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条件,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测算结果送市企业搬迁办并向搬迁企业反馈;在企业认可测算结果后,与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搬迁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市建委负责做好房屋权属认定和拆迁指导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企业搬迁改造融资担保。在实施搬迁改造过程中,对需要解除原址土地及厂房抵押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建好新厂房后仍存在资金短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新址土地厂房的技资价值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各新闻单位配合做好企业搬迁改造政策等宣传工作,营造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安、工商、国税、地税、安监、质监、消防、劳动保障、国资、城管执法、交通、人行、银监、电力、广电、水务、邮政、 电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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