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测绘局制定的《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2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范围、征集、公布、使用、管理、责任制度等方面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范围广。《办法》将全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等活动都纳入了信用管理。二是管理对象细。《办法》将管理对象确定为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浙江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测绘项目委托单位、测绘项目招标单位、测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测绘项目监理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注册测绘师、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监理人员、测绘质量检验人员、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和测绘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三是信用信息分类明确。《办法》规定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四类,并对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作了列举规定。四是信用信息的征集途径多样化。《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的征集途径除了测绘管理部门自行收集外,还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举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提供等。五是实行信息共享。《办法》对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作了规定,明确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查询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查询使用非公开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在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也可查询使用。六是明确奖惩。《办法》对测绘市场守信和不守信的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奖惩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监管的空白,完善了地方测绘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行为,为推进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