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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2003-10-28 08:58:16   字体 评论 浏览:455次

■拖欠工资要预警,欠薪三日须报告■承包方欠薪逃匿,建设方先行垫付■工资只能发现金,不能以实物顶替■试用也要发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线■民工临时工加班,工资也实行翻番■部分公民放假日,安排工作要付薪

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发布,这是我区第一部以解决欠薪问题为主要目的的法规。《暂行规定》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全力解决困扰劳动者的拖欠工资问题。此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拖欠工资要预警 欠薪三日须报告

《暂行规定》中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可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信用登记,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有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标注黄色警示,实施重点监控。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情形,暂时无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在延期开始的3日内,用人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除法定情形及上述情况外,其它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立即列入预警监控名单,进入预警监控期,被劳动部门实施重点监控。进入监控期的用人单位,被要求在5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并逐月报告生产经营等状况。劳动保障部门将给这些用人单位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须在10日内制定工资补发计划,并通告本单位职工。

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入预警监控名单又出现新的拖欠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及时作出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外来劳动力)占本单位劳动者达20%以上的,如有劳动者欠薪投诉记录的,虽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劳动保障部门也应重点监控,且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春节前后)增加检查次数。

承包方欠薪逃匿 建设方先行垫付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暂行规定》特别设置了几大条款,提出解决方案。按照规定,因总承包方或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承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总承包方或发包方立即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者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建设方拒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依法处理。

合伙性质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中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只能发现金 不能以实物顶替

《暂行规定》定中明确提出,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东西代替。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提供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分,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费用的,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总额的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不得拖欠。

民工临时工加班 工资也实行翻番

《暂行规定》对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延时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的工资计算给出详细标准。

按照规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在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试用也要发工资 标准高于最低线

按照《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而且《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给试用期、见习期人员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原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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