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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鼓励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1 17:26:15   字体 评论 浏览:365次

为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每年从我市财政支持招商引资专项费用中划出适当比例,作为支持企业人员对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劳务输出市场考察的前期费用补贴。

       二、对市属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考察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凡经国家批准并确定能带动我市成套设备和劳务、原材料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资金的补贴外,市财政对中方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每一项目补贴前期费用2万元人民币;中方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每一项目补贴前期费用3万元人民币。

       三、对企业成批量输出境外劳务人员的前期办证费用和担保金,可采取职工个人、单位、市小额信贷资金借支各出一点的办法,减轻职工的负担。

       四、中小企业主要以设备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所需少量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安排担保;已签境外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用境外工程合同收汇抵押向银行担保,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五、对当年境外有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当年我市范围内的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给予政策性倾斜。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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