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励引荐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胞)到我市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引进外资到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引进外资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引荐外资到我市开展对外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等做出贡献的国内法人和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且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接投资(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 属国家鼓励投资的农、林、牧、渔业及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国家和广西鼓励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计算奖金。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奖金由市财政制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二) 引荐外资来我市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或市产权持有机构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三) 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日起,按该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
(四) 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由出租方从收取的租金中支付。
(五) 介绍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工程的个人,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总金额(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的0.2%提奖;介绍劳务输出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所得劳务收益(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的1%提奖。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引荐人,须与我市外经贸局签定引资协议。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签定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法。
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经合作局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待项目竣工或投产后,由有关部门验资,按验资后确认的外方实际投入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发给引荐人奖金。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50%,其余50%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待为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的中方管理人员(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给予奖励,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奖励金额按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分配的利润的5%计算。
1、本年实现利润的增长幅度达10%以上或全年实现利税达2000万元以上;
2、全年产品销售率达95%以上;
3、全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