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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扶贫助学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援助对象 第一条 援助对象是指当年参加高考,并考取国家计划统招高等院校,具有柳州市城区常住户口(常住农业户口必须持有民政局发放的定期救助证),且统计前连续三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0元的生活困难家庭子女。 第二条 援助对象考取的高等院校必须是在广西计划内招生的院校。 第三条 援助对象的父母(含继父母)必须有一方具有柳州市城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户口已迁移到外省市,在外省市就读高中或中专,毕业后考取的院校不属于广西计划内招生院校的困难学子不属于援助范围。
第二章 援助程序 第五条 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在其子女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即可到市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填写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户口簿、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明等材料。 为防止重复申报,如无特殊情况,要求以困难学子的父亲一方做为申请人,父母离异的以法院判决的抚养人做为申请人,父母双亡的困难学子可本人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领取《柳州市城区困难学子助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完审批表中本人应填写部分后,附上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审核。 申请人所需附的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一份; (2) 困难学子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困难学子毕业的高中或中专学校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一份; ⑷ 柳州市城区居民常住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⑸享受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交低保证或低保审批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⑹享受柳州市定期救助的须提交由民政局发放的定期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⑹家庭成员的月收入证明。 第八条 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后,由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所辖社区、街道、乡(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工会予以张榜公示。 第九条 各社区、街道、乡政府或单位工会按办公室统一要求的公示格式对困难学子申请援助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单位应进一步核实,并在审批表上如实填写反映情况。公示结束后,由负责公示的单位在审批表公示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表交由申请人送交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对非低保户、非定期救助户申请人的情况应下户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援助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给予解释,办公室收回审批表。
第三章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是否符合援助的条件,办公室要以申请人的家庭为单位参照户口簿对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合计收入进行审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收入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租种土地收入等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年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家庭收入按我市《低保操作规程》核算,在扣除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月收入。 第十三条 申请人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出具其月收入证明;申请人是城市居民的由常住地所在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其月收入证明;家庭其他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月收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各单位或社区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收入证明,短期内无法核实的,应就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再为其出具收入证明。 第十四条 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裁决的,按照抚养人家庭月收入除以抚养人家庭成员数与被抚养人数之和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子女因就业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户籍,只要属未婚,其应承担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其月收入的20%计算在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内。 第十六条 父母双亡的困难学子除定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无其它收入来源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水电费用支出连续三个月超过30元的,不能享受援助待遇。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中安装的固定电话月人均费用连续三个月超过20元的,不能享受援助待遇。
第四章 援助标准 第十九条 本科区外重点院校录取的困难学子给予一次性援助3000元,本科提前批、本科区内重点院校和本科普通院校录取的困难学子给予一次性援助2000元,专科院校录取的困难学子给予一次性援助1500元。
第五章 援助时限 第二十条 申请人必须在通知规定截止申请之日前向市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柳州市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保险变更定点医院、药店的办法
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5所定点医疗机构和2家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或取药。 参保人员凭《医疗证》、IC卡、相片,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药店变更手续。 在证卡柜由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变更定点医院、药店时,工作人员录入变更信息,打印新的《医疗证》,IC卡写入新的定点医院、药店信息,并收取《医疗证》新卡片工本费2.5元。 参保人员自己在医保多媒体自助柜操作变更定点医院、药店时,须先到证卡柜购买《医疗证》新卡片及领取操作密码,然后由本人在自助柜上变更相关信息。 正常工作日内即时办理。
办理IC卡故障修复和IC卡、《医疗证》挂失的办法
一、工作流程 (一) IC卡故障 1. 结转出错:参保人员->医保计算机科(勘误)->修复 2. 数据出错(不含账户数据错误):参保人员->医保计算机中心(出证明)->服务台(领表)->证卡柜 3.IC卡损坏:参保人员->医保计算机科(出证明)-服务台(领表)->证卡柜->工行牡丹卡部 4.账户数据错误:参保人员->医保计算机中心(出证明)->二楼基金科 5.个人信息被覆盖:参保人员->服务台(领表)->证卡柜 (二)《医疗证》遗失:参保人员->证卡柜 (三)IC卡遗失:参保人员->服务台(领表、复印身份证两份)->证卡柜->工行牡丹卡部
二、办理要求 1. 参保人员因IC卡数据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IC卡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无法读卡情况的,可到市医保中心计算机管理科进行查询、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换卡手续。 2. 参保人员的IC卡、《医疗证》遗失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3. 参保人员补办《医疗证》、IC卡时填写《职工医疗保险补办证、卡登记表》及《牡丹智能IC卡申请表》或《未成年人补办证、卡登记表》。 4. 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遗失时,携带本人IC卡、相片到市医保中心重新打印《医疗证》、购买病历手册。 5. IC卡遗失或损坏时,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凭《IC卡申请表》到市工商银行指定网点补办新卡,同时交纳IC卡手续费。领取新的IC卡7日后,需到市医保中心证卡柜写入医保信息。 6. 因IC卡没有升级或IC卡在银行升级失败而造成IC卡不能使用的,直接到市工商银行牡丹支行更换新卡,再回市医保中心证卡柜写卡。如更换新卡后还不能使用的,凭本人《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按数据错误办理写卡。
三、准备材料 1. 挂失: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 更换《医疗证》:本人IC卡、相片。 3. 数据损坏:银行提供的IC卡领取单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事项 1. 如属IC卡损坏(破损、无磁等)的,还需填写《IC卡质量证明书》,非本人因素造成IC卡无法使用时,应报告市医保中心,经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新的IC卡。 2. 因IC卡挂失、发生故障时,市医保中心对IC卡进行封锁。封锁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IC卡挂失登记表或故障处理单、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和病历、《医疗证》、IC卡按规定报销。
3. 如系IC卡数据损坏的,不必更换IC卡,数据检查7日后到市医保中心证卡柜写入信息。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调入单位的办法
凡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调入单位的,凭调动的相关材料、《医疗证》、IC卡办理医保关系变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调入单位工作的,如已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当年度内缴费标准及方式不变,在当年度的6月1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调入单位的相关医保手续。如未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自动停保的,在缴清往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后,可直接办理续保及调入单位的相关手续。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调入单位,经审核变更信息无误后,重新办理新的《医疗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IC卡信息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