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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员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8 09:41:37   字体 评论 浏览:461次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荐生产性投资项目,促进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结合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引荐高新区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进入高新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而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

       第三条 引荐的项目将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各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并承诺全力为项目加快实施进程创造条件,促成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第四条 为高新区成功引进生产型项目的,高新区管委会将给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1、引进生产型项目在工业园购地建厂,给招商引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比例奖励;项目的投资方为国内500强企业,奖励比例为1.5%;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奖励比例为2%。

       2、对在工业园和中心区租用生产场地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人民币5000元(对软件开发企业,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人民币2500元),同时还按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额的8%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应在项目洽谈或立项时到高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

       ② 购买土地的合同或租用生产场地的合同;

       ③ 税收通用缴款书;

       ④固定资产核算清单及票据复印件。

       第七条 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由高新区财政出资兑现。

       第八条 奖励受益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代扣代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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