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经济信息 工业柳州 企业园地 商务在线 服务平台 资料中心 咨询热线 交流平台 绿色通道 关于我们
加入收藏夹
首页政策-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广西区 创业政策 > 正文
搜索:  
 
广西物价部门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两类人干个体
发布时间:2006-03-01 15:19:29   字体 评论 浏览:720次

    记者2月27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今年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据介绍,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自治区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免交上述费用还需出具相关证明。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应当向相关收费单位分别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才能免交有关收费。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地各部门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南国早报


  发表 查看评论

推 荐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 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投资环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今天挂牌成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使桂港澳合作领域更宽广
-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 行业分析:部件开发决定电动车的未来
- 上班族边工作边创业的四大方案
- 柳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 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柳州市优惠政策
-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管理办
- 广西税收优惠政策
-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 住房办事指南

最新更新
频道精选
抢先读
人气排行
别人最近看了些什么
最新评论
本网站为服务于柳州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的政府网站,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本站更新信息聚合]   
柳州网警
报警电话 0772-2870683

主办单位:柳州市经委 承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柳州经贸信息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桂B2-20010005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8-1号 电子信箱:masterlzet.com.cn
邮编:545001 联系电话: 0772-2827563 传真:0772-2822705 [信息总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