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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发布时间:2004-10-25 16:11:11   字体 评论 浏览:473次

    税务登记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广大纳税人来说,办理税务事项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登记管理。这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人合法经营的主要标志。同时,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享受税收优惠,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了解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掌握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税务登记概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及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阜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回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组成,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3)对外国人员,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六)登记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或加贴验证标识E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交有关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国营、集体、个人等),发给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一般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如确需发证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列举。对不需发证的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税务机关?己突环⑺拔竦羌侵?卡)时,纳税人(领证(卡)的人)应缴纳工本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卡)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情况,提交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补发,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三、纳税人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①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②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③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④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
    (2)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按照规定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后,分别按情况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手续。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对属于临时性纳税以及按私人财产纳税等,应报哪些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确定。
    (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况,暂行核定纳税额,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申报后结算。
    代征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
    (4)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i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如何申报减税、免税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办理如下手续:
    (l)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税、免税的原因和减免税金的用途,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并提出减税、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可行的措施。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务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税务机关。
    (3)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但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派人进行调查,然后,做出审批。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批准纳税人减税、免税,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4)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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