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位于美丽的南疆绿城—南宁。它毗邻粤港澳,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连接东南沿海与西南内陆的重要枢纽,是西南各省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西部各省区唯一沿海的省会城市。“十五”期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绩,目前处于十年来最好时期,“十一五”期间将是飞速发展阶段。
少数民族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势。
对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优势,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
泛珠三角经济区的国内市场优势。
南宁-海防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两廊一圈”)的国际市场优势。
预计2005年末,开发银行累计向广西投放贷款将超过700亿元,管理资产余额达到500亿元,全年实现利润6.5亿元,人均利润过1000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正逐步成为拉动广西经济增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信用建设的主力银行。
能源发展领域: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北海火电厂、田东火电厂、钦州火电厂、平果铝等。
交通行业:南昆铁路、南宁至柳州、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等广西区内大部分高速公路、县际公路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百亿资金助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百色等12地市层次提升、面貌一新;巨额资金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项目建设。
社会发展瓶颈领域:中小企业贷款、扶贫、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医疗、抗洪救灾等应急贷款。
正在努力拓展的领域: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走出去”。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2号),总结我行多年来从事“两基一支”及其配套项目贷款业务、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经验,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瓶颈制约,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工作,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定义及贷款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我行中小企业贷款范围为:
(一)中小企业项目。包括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较多的中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融资平台。该融资平台是指以政府信用或组织信用为基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有贷款资格的事业和社团法人实体。
(二)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项目。即水利部确定或组织实施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三)高科技创业项目。高科技创业项目指国内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注册资本金不小于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公司或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订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明确的高科技项目。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
二、运作模式
中小企业限上项目贷款按我行现有贷款管理程序执行。中小企业限下项目贷款可以采取直贷方式,也可以采取由政府或准政府部门指定借款人统借统还的方式(即融资平台方式)。
(一)中小企业项目
1、直接贷款方式
对于贷款额度为1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分行可与中小企业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发放贷款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如邮储)发放贷款。
2、指定借款人贷款方式
(1)对于贷款额度为1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分行也可决定采取由指定借款人统借统还的方式。
(2)对于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由指定借款人作为开发银行贷款的直接借款人,统借统还。
指定借款人可由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实力较强的大中小型企业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设立的具有合法借款主体资格的机构担任,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指定借款人主要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具体职责是:
①负责开发、筛选中小企业项目并向开发银行推荐,组合贷款申请的上报、贷款委托、贷后管理和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与偿还。
②负责按政府和开行要求,组织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开展企业(个人)信用征集和评价(打分)等工作。
③负责选择委托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受指定借款人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承担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中择优选定。委托代理经办行必须经分行认定。
(二)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项目
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贷款,分行可直接与负责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也可以由水利厅(局)下属的省级电网公司、省级电源公司等作为指定借款人,统借统还,并按我行的要求向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融资。
(三)高科技创业项目
对有政府背景支持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贷款,创业投资公司作为借款承贷主体,再通过创业投资公司对高科技创业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
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股东贷款,采取直贷方式,发放软贷款,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人。
三、增信措施与信用结构
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政府增信;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倡导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实现组织增信。设计可靠的信用结构,以融资推动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为我行开发性金融提供必要条件。
(一) 对中小企业项目发放贷款,应要求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商业性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同时,应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我行贷款的最终损失予以部分补偿。此外,还应要求政府倡导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企业成为信用促进会成员。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打分)系统,通过企业提报、有关部门调研、社会举报等方式收集企业有关信息,建立并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企业(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打分)。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予公示表彰,并争取政府出资给予不同比例的贴息奖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开除出信用促进会、各部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制裁等措施予以警示或处罚。
(二) 对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项目发放贷款,政府的有权部门要出具相关文件,明确借款法人、建设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融资平台的责任,以行政文件、技术文件和经济合同等具体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除要落实收费权益质押担保外,至少还需选择担保或政府兜底其中的一种方式。
(三) 对高科技创业项目贷款,努力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的专项贷款风险准备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守信用借款人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于不守信用的借款人,视情节严重,采取一定范围曝光,并提前收回贷款。
(四) 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贷款,一是政府信用,在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时,由政府安排资金对贷款人进行补贴,以保证贷款人按合同足额还款;二是要落实担保。
四、贷款额度、规模、期限和利率
(一) 额度。单笔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为限上项目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为限下项目贷款。
(二)规模。各分行的中小企业限下贷款余额控制在总行下达的授权额度内,在授权额度内,分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审批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或指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由分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自选确定。
(三)期限。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年;高科技创业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宽限期按3至5年执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并发放软贷款。
(四)利率。按我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业务流程
中小企业贷款按限上限下管理,实行单笔贷款额度和贷款规模总量双控制。限上项目贷款,由总行审批,评审和审议程序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手册(2004年版)》执行,信贷管理按现有信贷管理程序执行。中小企业限下项目贷款,在总行核定的授权额度内,由分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审批和发放,开发评审分行程序按《国家开发银行限下贷款评审审议流程暂行办法》执行。中小企业限下贷款的主要业务流程是:
(一) 项目受理。采取直贷方式的,由分行直接受理;采取融资平台方式的,在指定借款人筛选的基础上,由分行受理。
(二) 项目评审。信用评审和债项评审由分行负责。评审的内容和方法参照《信用评审手册》和《借款评审手册》执行,并可适当简化。
(三) 项目审批。分行召开贷款委员会,形成会议纪要,由分行行长审批。
(四) 合同签订。采取直贷方式的,分行直接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采取指定借款人贷款方式的,分行与指定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单个项目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贷款,指定借款人根据地方政府授权与代理经办行签订委托合同,与代理经办行及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协议。代理经办行根据委托合同分别与各用款人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限上项目贷款信贷合同变更,分行应按现有信贷管理程序报批;限下项目贷款信贷合同变更,由分行自行审批。
(五)贷款发放。采取直贷方式的,分行按贷款合同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采取指定借款人贷款方式的,分行按借款合同批量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指定借款人按委托借款合同,通过代理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各用款人。
(六) 贷款本息回收。采取直贷方式的,由分行直接催收。采取指定借款人贷款方式的,由分行向指定借款人催收,并督促指定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向各用款人催收,并督促指定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向各用款人催收,并归集还款资金,偿还我行。
(七) 贷后管理。分行负责贷后管理,对借款质量负责。分行对借款风险进行量化计算,测算贷款预期损失率和损失额,预测贷款质量,指导和督促指定借款人与代理金融机构按开发银行制定的标准要求做好贷款的监管与本息回收工作。
六、其他
(一) 指导意见中未尽事宜,应按国家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指导意见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解释。
(三) 我行已印发的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文件与本指导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四) 本指导意见自2004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贷款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并将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借款申请书;
2、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贷款证(含密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
4、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提交信用协会审议,提出审议推荐意见;
5、建立评审小组,并收集项目评审资料,分项目对通过初步筛选和信用协会审议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贷款初审报告;
6、贷款平台组织外聘专家和专业担保公司对贷款初审报告提出独立审查意见;
7贷款平台根据专家和专业担保公司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后,并向政府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8、政府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根据贷款平台推荐意见并经审议后,正式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推荐意见函,贷款平台同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并移交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