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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