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证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搞活人才市场。但是,有少数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范围,越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的甚至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筹码,要求流动人员或流动人员所在单位办理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无关的事情,侵害了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特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下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非国有经济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各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流动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配合人事部门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口管理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于一个月内移交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有权调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除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外,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职业中介组织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所作的各种记载,一律不予承认。
四、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等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上述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