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柳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税收 再就业 优惠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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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
(网络传输)
柳州市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1.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递交下列材料申请认定: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1份;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1份;
(6)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企业盖章)1份;
(7)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1份;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及复印件1份;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当期工资表);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1份(见附件2);
(1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空岗申报登记手续;
(1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
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还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 认定发证。
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对企业及其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盖章并收回保存,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各1份)。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1. 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1份;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1份;
(6)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可在该年度终了后上报);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办企业可在次月上报);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会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核定,具体办法按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办理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1. 经济实体的认定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可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认定。
2. 经济实体向市国资委申请“三类资产”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2)企业产权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含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登记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原企业剥离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资产明细清单;
(5)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有效资产的证明及复印件,资产明细清单;
(6)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年度会计报表;
(7)有关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
(8)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国资委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对“三类资产”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 原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向市国资委申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定和产权多元化认定;原未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向市经委申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定和产权多元化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济实体分别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定和产权结构认定的申请报告;
(2)经产权持有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总体方案;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和具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
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规定,对经济实体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产权多元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
4.经济实体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4份(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权持有机构的改制批复及复印件1份;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单位盖章)及复印件1份;
(6)被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单位盖章)及复印件1份;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当期工资表);
(8)原企业与被安置富余人员的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1份;
(9)经济实体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或变更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1份;
(10)经济实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及复印件1份。
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被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各1份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5.中央和自治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其《“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国家、自治区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出具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认定证明。
(二)持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 经济实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市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
(5)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被安置富余人员的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证明及经济实体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或变更的1年以上期限的新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11)市国家税局、地方税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办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减免税申请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1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时间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审批办理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行再就业减免税收年检制度。
年检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年检时间:每年十二月份。
(二)参加年检的企业,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 原《新办服务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正、副本;
2. 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 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 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 职工花名册;
6. 当期工资报表;
7. 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